今天是: 2008年11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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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符合以上规定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年满28周岁。
二、农业人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符合以上规定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年满28周岁。
三、城市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以上规定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年满28周岁。
四、现在发现的96年超生的计划外二孩,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被查出时上一年度收入征收。如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应当以公布的标准计算征收;实际收人高于公布标准的,应当按实际收人计算征收。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在2007年发现96年超生的计划外二孩,应该按照2006年度的标准进行征收。
版权所有:山西省阳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室电话:0353-2038491 邮编:045000